当前,对于未成年学生受侵害时学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颇多争议,其核心问题为学校究竟是不是学生监护人.让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既有违法理、法规,也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.学校是学生的管理者,应当承担管理责任,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.
万里鹏,王建华,金明.未成年学生受侵害时学校之民事责任研究[J].华东交通大学学报,2003,20(3):73-75..[J]. JOURNAL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TTY,2003,20(3):73-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