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特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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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颁布以来经历了1988年1、993年1、999年2、004年四次修改,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,一经制定便是较具稳定性的文件,不能也不应朝令夕改.宪法的尊严性强化了它的稳定性,但随着社会政治、经济面貌的迅猛变化,就不可避免地使宪法产生某些落后于现实的地方,以至突破了宪法的承受力和能容力.因此,我国现行宪法修改有如下特点:1、宪法修改具有极强的限制性;2、宪法修改的适应性;3、宪法修改的补漏性;4、宪法修改的连续性;5、宪法修改的原则性与兼容性;6、宪法修改具有严格的程序性(不成文宪法例外);7、宪法修改的普适性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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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

李彩艳.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特点[J].华东交通大学学报,2007,24(3):66-68.
.[J]. JOURNAL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TTY,2007,24(3):66-6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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