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《保险法》第65条是针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道德风险控制的具体规定,2009年修订后《保险法》第43条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,更正了一些原先自相矛盾的表述,但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。因此,有必要对故意致害行为、保险人责任、人身保险金分配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细化,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研究,提出具体完善建议。
凌晨.人身保险中故意致害行为之法律效果——以《保险法》第43条为中心[J].华东交通大学学报,2012,29(5):94-99..[J]. JOURNAL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TTY,2012,29(5):94-99